【科普知識】VOCs管控常見問題問答(一)
一、如何理解“揮發性有機物(VOCs)”的概念?
《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》(GB37822—2019)、《制藥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》(GB37823—2019)、《涂料、油墨及膠粘劑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》(GB37824—2019)、《鑄造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》(GB39726—2020)、《農藥制造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》(GB39727—2020)、《陸上石油天然氣開采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》(GB39728—2020)、《儲油庫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》(GB20950—2020)等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中,界定了“揮發性有機物(VOCs)”的概念,表述為:“參與大氣光化學反應的有機化合物,或者根據有關規定確定的有機化合物。”
“揮發性有機物(VOCs)”的概念內涵豐富,既反映了PM2.5和O3協同管控的主要環境管理目的,也兼顧了監測可行性、工業領域等其他方面的應用需要。其中,“有關規定”主要涉及相關標準、政策文件中兼顧對高毒害物質、惡臭擾民物質的管控,監測標準中基于檢測儀器響應確定的VOCs,以及工業生產部門基于蒸氣壓、沸點界定或按照產品質量標準規定方法測得的VOCs等。
二、如何理解“VOCs物料”的概念?
《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》(GB37822—2019),以及制藥、農藥、涂料、油墨、膠粘劑、鑄造等行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中,對VOCs物料儲存、VOCs物料轉移和輸送、涉VOCs物料生產工藝過程、載有氣態或液態VOCs物料的設備與管線組件泄漏等提出了控制要求。
納入管控的VOCs物料包括兩類物質:一是VOCs質量占比大于等于10%的物料。主要涉及煉油、石油化工、煤化工、農林產品化工、有機精細化工等化工生產過程,以及涂料、油墨、膠粘劑、清洗劑等含VOCs產品的使用過程。對于VOCs含量低于10%的物料,排放標準未作限制性規定,以鼓勵企業使用清潔原輔材料,促進VOCs源頭減排。二是有機聚合物材料。是指通過聚合反應人工合成的有機高分子材料,涉及合成樹脂、合成橡膠、合成纖維材料的生產和制品加工過程。在塑料母粒、膠粒膠塊等有機聚合物材料中,存在未聚合的游離單體,在制品加工過程中也存在聚合物的熔融、熱解,有相應的VOCs排放,因此納入了管控。
在一些排放標準中使用了含VOCs原輔材料、含VOCs產品、含VOCs廢料(渣、液)等概念,其含義與VOCs物料相同。
三、如何確定企業使用物料的VOCs含量?
在實際生產中,因不同工藝環節進出料的變化,物料VOCs含量在不同工藝環節是不同的,需按工序逐一核實是否屬于VOCs物料(VOCs質量占比是否大于等于10%),具體方法如下:
環保人員可根據企業原輔材料出入庫清單,進行現場核實,如無法提供相關信息證實VOCs質量占比低于10%,且未采取無組織排放控制措施的,認定為違法行為。環保人員也可現場采樣,經第三方實驗室分析確定VOCs含量。
四、如何理解“揮發性有機液體”的概念?
《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》(GB37822—2019),以及制藥、農藥、涂料、油墨、膠粘劑、陸上石油天然氣開采等行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中,對揮發性有機液體儲罐與裝載設施、載有揮發性有機液體的設備與管線組件VOCs泄漏提出了控制要求。標準中界定的揮發性有機液體是屬于液態VOCs物料中揮發性最強的部分,即真實蒸氣壓大于等于0.3kPa的單一組分有機液體,或者混合物中真實蒸氣壓大于等于0.3kPa的組分總質量占比大于等于20%的有機液體。
由于是按照真實蒸氣壓確定是否屬于揮發性有機液體,這與生產工況密切相關。對于非常溫下工作、儲存的有機液體,按實際的工作、儲存溫度確定蒸氣壓;對于常溫下工作、儲存的有機液體,則按常年的月平均氣溫最大值確定對應的蒸氣壓。例如,對于同一種物質,在常溫下,如20℃時,其蒸氣壓小于0.3kPa,不屬于揮發性有機液體;但在工藝狀態下,如工藝溫度100℃時,其蒸氣壓大于0.3kPa,屬于揮發性有機液體。
參考文獻:《揮發性有機物治理實用手冊(第二版)》
▌素材來源:大城小E,轉載自VOCs前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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