生態環境部:力爭12月底前基本完成簡易低效VOCs治理設施清理整治
近日,生態環境部聯合15部門印發《臭氧污染防治攻堅行動方案》(以下簡稱《行動方案》),提出“到2025年,PM2.5和臭氧協同控制取得積極成效,全國臭氧濃度增長趨勢得到有效遏制,全國空氣質量優良天數比率達到87.5%,VOCs、氮氧化物排放總量比2020年分別下降10%以上”。
《行動方案》明確規劃VOCs污染治理達標行動,提出要求對簡易低效 VOCs 治理設施開展清理整治,明確要求相關部門要力爭2022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,確需一定整改周期的,最遲在相關設備下次停車(工)大修期間完成整治。
低效治理設施極大影響VOCs污染防治效果
低效治理設施的普遍使用極大影響了VOCs污染防治效果,而不規范的運行和維護也會使VOCs治理設施成為“花瓶”。此前,據生態環境部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當前VOCs治理領域充斥著大量低溫等離子、光催化、光氧化等簡易低效設施,減排效果約等于零。部分地區使用率甚至達80%以上。此外,高效治理裝備形同虛設。部分企業由于設計不規范、系統不匹配、密閉不到位、收集不徹底等原因,即便使用高效治理技術,治污效果也大打折扣。
堅決全面開展簡易低效 VOCs 治理設施清理整治工作迫在眉睫。《行動方案》提出“各地全面梳理 VOCs 治理設施臺賬,分析治理技術、處理能力與 VOCs 廢氣排放特征、組分等匹配性,對采用單一低溫等離子、光氧化、光催化以及非水溶性VOCs 廢氣采用單一噴淋吸收等治理技術且無法穩定達標的,加快推進升級改造,嚴把工程質量,確保達標排放。”
相關法條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》第二十條第二款:“禁止通過偷排、篡改或者偽造監測數據、以逃避現場檢查為目的的臨時停產、非緊急情況下開啟應急排放通道、不正常運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。”
第四十五條:“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,應當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,并按照規定安裝、使用污染防治設施;無法密閉的,應當采取措施減少廢氣排放。”
處罰依據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》第九十九條第(三)項:“違反本法規定,有下列行為之一的,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、停產整治,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;情節嚴重的,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,責令停業、關閉:(三)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。”
第一百零八條第(一)項:“違反本法規定,有下列行為之一的,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,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;拒不改正的,責令停產整治:(一)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,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,未按照規定安裝、使用污染防治設施,或者未采取減少廢氣排放措施的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