活性炭吸附裝置入戶核查的基本要求
一、設計風量 涉 VOCs 排放工序應在密閉空間中操作或采用全密閉集氣 罩收集,無法密閉采用局部集氣罩的,應根據廢氣排放特點合理 選擇收集點位,按《排風罩的分類和技術條件》(GB/T 16758) 規定,設置能有效收集廢氣的集氣罩,距集氣罩開口面最遠處的 VOCs 無組織排放位置,控制風速不低于 0.3 米/秒。 活性炭吸附裝置風機應滿足依據車間集氣罩形狀、大小數量 及控制風速等測算的風量所需,達不到要求的通過更換大功率風 機、增設煙道風機、增加垂簾等方式進行改造。
二、設備質量 無論是臥式活性炭罐還是箱式活性炭罐內部結構應設計合 理(參見附圖),氣體流通順暢、無短路、無死角。活性炭吸附裝置的門、焊縫、管道連接處等均應嚴密,不得漏氣,所有螺栓、 螺母均應經過表面處理,連接牢固。金屬材質裝置外殼應采用不 銹鋼或防腐處理,表面光潔不得有銹蝕、毛刺、凹凸不平等缺陷。 排放風機宜安裝在吸附裝置后端,使裝置形成負壓,盡量保 證無污染氣體泄漏到設備箱罐體體外。 應在活性炭吸附裝置進氣和出氣管道上設置采樣口,采樣口 設置應符合《環境保護產品技術要求 工業廢氣吸附凈化裝置 HJ T 386 2007》的要求,便于日常監測活性炭吸附效率。根據活性 炭更換周期及時更換活性炭,更換下來的活性炭按危險廢物處理。 采用活性炭吸附裝置的企業應配備 VOCs 快速監測設備。
三、氣體流速 吸附裝置吸附層的氣體流速應根據吸附劑的形態確定。采用 顆粒活性炭時,氣體流速宜低于 0.60m/s,裝填厚度不得低于 0.4m。 活性炭應裝填齊整,避免氣流短路;采用活性炭纖維時,氣體流 速宜低于 0.15m/s;采用蜂窩活性炭時,氣體流速宜低于 1.20m/s。
四、廢氣預處理 進入吸附設備的廢氣顆粒物含量應低于 1mg/m3,若超過 1mg/m3時,應先采用過濾或洗滌等方式進行預處理。 活性炭對酸性廢氣吸附效果較差,且酸性氣體易對設備本體 造成腐蝕,應先采用洗滌進行預處理。 企業應制訂定期更換過濾材料的設備運行維護規程,保障活 性炭在低顆粒物、低含水率條件下使用。
五、活性炭質量 顆粒活性炭碘吸附值≥800mg/g,比表面積≥850m2/g;蜂窩活 性炭橫向抗壓強度應不低于 0.9 MPa,縱向強度應不低于 0.4MPa, 碘吸附值≥650mg/g,比表面積≥750m2/g。工業有機廢氣治理用活 性炭常規及推薦技術指標詳見附表 1、2。 企業應備好所購活性炭廠家關于活性炭碘值、比表面積等相 關證明材料。
六、活性炭填充量 采用一次性顆粒狀活性炭處理 VOCs 廢氣,年活性炭使用量 不應低于 VOCs 產生量的 5 倍,即 1 噸 VOCs 產生量,需 5 噸活 性炭用于吸附,活性炭更換周期一般不應超過累計運行 500 小時 或 3 個月,更換周期計算按《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將排污單位活性 炭使用更換納入排污許可管理的通知》有關要求執行。